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我在做生意签合同的时候,听说过不安抗辩权。我想知道如果在合同履行中我行使了不安抗辩权,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呢?比如对合同的继续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会有什么影响,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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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中止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也就是说,先履行方在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暂时停止自己的履行行为,以此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自己先履行义务后却无法得到对方相应的履行。 其次是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是为了让对方知晓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情况,并能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没有及时通知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先履行方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如果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因为对方提供了担保,就意味着先履行方的债权有了保障,此时先履行方就不能再以不安抗辩权为由中止履行,而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那么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对先履行方权益的进一步保护,防止对方长期处于可能无法履行债务的状态而损害先履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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