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合同事务时,碰到了关于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情况。不太清楚这两者具体有啥不同,比如在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想知道它们之间确切的区别,这样能更好地应对合同里可能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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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是合同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有一些明显的区别。 首先,概念不同。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而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其次,适用条件有差异。不安抗辩权的适用需基于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先履行方发现后履行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比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甲先供货,乙后付款,若乙出现经营困难快破产的迹象,甲就可能行使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则强调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例如,丙和丁签合同,丙在交货期前直接告诉丁不会交货了,这就是明确表示的预期违约;或者丙把准备交付给丁的货物卖给了别人,这是以行为表明的预期违约。 再者,法律后果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先履行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而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等规定。 此外,权利主体不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是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而预期违约可由合同的任何一方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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