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过程中,听说有不安抗辩权这么个东西。我不太清楚它到底是啥,也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能成立。我就想了解下不安抗辩权具体的概念,还有它成立得满足哪些条件,好让我在签合同的时候心里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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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一种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简单来说,在双务合同中,双方都有互相给付的义务,如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可能没办法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先履行的一方就可以暂时中止自己的履行。 从法律上来说,不安抗辩权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中。该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是丧失商业信誉;四是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对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比如一家企业因为市场原因或者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了大量的亏损,面临破产的风险,这时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是指后履行义务的一方为了不履行债务,把自己的财产偷偷转移或者拿走,让自己没有财产来履行合同。“丧失商业信誉”,就像一个企业经常拖欠货款、不遵守合同约定,大家都知道它不讲信用,先履行方也能行使这个权利。“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可能导致后履行方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 不过,行使不安抗辩权也有一定的程序要求。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要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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