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的三种类型及其成立条件是什么?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也就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简单来说,当别人向你提出某种要求时,你可以依据抗辩权来拒绝他的要求。下面为你介绍抗辩权的三种类型及其成立条件。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它的成立条件包括: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即双方都有义务向对方做某事;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个买卖货物的合同,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甲没有支付货款时,乙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货物。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其成立条件有: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比如,甲和乙约定,甲先交付货物,乙再支付货款,若甲没有按时交付货物,乙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 最后是不安抗辩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成立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上述情形;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例如,甲要先给乙发货,在发货前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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