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的种类和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商业纠纷时,对方提出了抗辩,我不太明白抗辩权到底有哪些种类,它们之间又有什么区别。我想了解清楚这些,以便在后续的处理中更好地应对,也想知道在不同情况下如何识别不同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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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别人向你主张某种权利时,你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出理由来对抗,拒绝对方的要求。 在我国法律中,抗辩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类型: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举个例子,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交付货物的同时乙支付货款。如果甲没有交付货物,乙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甲和乙约定,甲先交付货物,乙再支付货款。如果甲没有按照约定交付合格的货物,乙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 最后是不安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例如,甲要先给乙供货,但是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供货,并要求乙提供担保。 这些抗辩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的条件和情形上。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方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对抗先履行一方的情形;而不安抗辩权则是先履行一方在特定情况下保护自己权益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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