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安抗辩权是否适用于物业纠纷?

我住在一个小区,最近和物业有点矛盾。物业要求我按时交物业费,可他们有些服务没做到位。我听说过不安抗辩权,就想知道在我和物业这种情况里,能不能用不安抗辩权来维护自己权益,比如先不交物业费,等他们服务好了再说,想了解下这方面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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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适用于物业纠纷。不安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里,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要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很难履行义务了,在对方没履行或者没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停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有人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督促对方履行义务。 在物业纠纷场景中,如果符合条件,是可以适用不安抗辩权的。比如在物业服务合同这个双务合同中,当出现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的情况时就可能涉及。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就物业纠纷而言,物业服务合同里,物业提供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这就是互负债务且有对价关系。其次,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例如物业公司按合同先提供服务,之后业主才有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最后,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比如业主发现物业公司经营困难,像拖欠物管人员工资、高额水电费,或者因自身所负较大数额债务被债权人起诉到法院,甚至被申请破产时,业主就可能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反之,若物业公司先履行了服务,发现业主经营困难、转移财产等可能无法支付物业费,也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过要注意,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不管是业主还是物业公司主张不安抗辩权,都必须拿出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不能凭主观猜测。否则,擅自中止履行合同将会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概念: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在物业纠纷里,物业服务合同就是典型的双务合同,物业和业主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不安抗辩权: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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