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纠纷诉前保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诉前保全指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就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物业费纠纷诉前保全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案件得是给付内容的诉讼。简单来说,就是这个纠纷最后是涉及到一方得给另一方一定的财物或者做一定行为的,比如业主得给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或者物业公司得给业主退多收的费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前保全就是为了保障后续这种给付能够实现。
其次,债权、债务关系要明确。也就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对于物业费的金额、是否该交、交多少等问题得有比较清晰的界定。要是双方对这些基本问题都还争得不可开交,那诉前保全的基础就不牢固。
然后,申请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申请人有财产上的权利。比如业主得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多收了物业费,或者物业公司得有证据证明业主确实欠费。
还有很关键的一点,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比如业主发现物业公司准备注销公司来逃避退还多收物业费的责任,或者物业公司发现业主准备变卖房产来逃避交物业费,这种情况就符合紧急的要求。
另外,必须在诉讼前申请,而且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比如在物业费纠纷里,业主或者物业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去申请,其他人不行。
最后,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这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诉前保全的权利,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不提供担保,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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