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部劳安字[1990]2号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我是一名女职工,想了解一下国家对于我们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怎么规定的。劳安字[1990]2号文件里应该有相关内容,但我不太懂具体的规定,想知道哪些劳动是我们不能做的,这对我的工作安排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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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职工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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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对女职工在不同生理时期的禁忌劳动范围作出了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以下几类: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对于处于经期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较多。比如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对于哺乳期女职工,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这些规定主要是从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育安全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制定的,旨在保障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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