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公司诈骗的量刑是多少?


金融公司诈骗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其量刑情况。 首先,金融公司诈骗通常涉及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等。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金融凭证诈骗罪则是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这类犯罪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相关的司法解释有进一步的细化。比如,根据相关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量刑时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比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总之,金融公司诈骗的量刑是一个综合考量的结果,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法律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