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有哪些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涉及多个主体和复杂的法律关系,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可能遇到的问题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是租赁物的质量问题。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情况下,租赁物是由承租人选定的,所以一般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主张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四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这就保障了承租人在租赁物选择上的主导权。同时,第七百四十七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是承租人自己选定的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一般不能向出租人追责。 其次是租金支付问题。租金是融资租赁合同的重要内容,承租人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这意味着如果承租人不按时支付租金,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再者是租赁物的所有权问题。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表明虽然出租人拥有所有权,但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可能会在与善意第三人的交易中面临权利受损的风险。 另外,租赁物的维修和保管问题也需要关注。一般来说,在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租赁物的维修和保管。《民法典》第七百五十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这是因为承租人在实际使用租赁物,由其负责维修和保管更符合实际情况。 最后是合同的解除问题。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民法典》规定了多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一方违约、不可抗力等。当出现解除合同的情形时,双方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相关事宜,如返还租赁物、结算租金等。 总之,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众多法律问题,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当仔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