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是怎样的?


自诉案件指的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自诉案件一审程序。 首先是立案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如果符合,会在规定时间内立案受理;若不符合,会说明理由并裁定不予受理。 接着进入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向被告人送达自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同时,确定开庭日期、地点,并在开庭前一定时间通知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相关诉讼参与人。在此期间,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自诉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然后是开庭审理阶段。庭审过程一般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第一,开庭。审判长宣布开庭,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第二,法庭调查。自诉人宣读自诉状,被告人进行陈述和辩解。双方出示证据,进行质证。第三,法庭辩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辩护,双方可以互相辩论。第四,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最后是宣判阶段。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会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判决宣告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方式。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