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在法律领域,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一种常见方式,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可以撤销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调解可撤销的五种常见情形。 第一,重大误解。这是指当事人因为对调解协议的重要内容产生了错误认识而签订了协议。比如说,一方当事人对协议中的关键条款理解出现偏差,像误以为赔偿金额包含了所有损失,但实际上只是部分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显失公平。当调解协议的内容明显对一方不公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对等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撤销。例如,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迫使对方签订了明显不利于对方的调解协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欺诈。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诱使对方签订调解协议,受欺诈的一方可以撤销协议。比如,在涉及财产纠纷的调解中,一方故意隐瞒财产的真实价值。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四,胁迫。当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签订调解协议时,受胁迫的一方有权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如果是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也可以撤销协议。这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中有明确规定。 总之,如果您认为调解协议存在以上可撤销的情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调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