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把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给撤销掉。一旦被撤销,这个行为就从开始的时候起就没有了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种是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指的是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比如你以为自己买的是真的古董花瓶,结果后来发现是个仿制品,这种对标的物品质的错误认识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种是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说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情况,把有质量问题的商品说成是完美无缺的,消费者基于这种错误的信息购买了商品,那么消费者就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这个购买行为。 第三种是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比如甲通过第三人丙欺骗乙签订了合同,而合同相对方甲是知道丙的欺诈行为的,那么乙就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合同。 第四种是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有人威胁你,不签合同就伤害你或者你的家人,在这种被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你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请求撤销。 最后一种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例如,在别人急需用钱的时候,以非常不合理的高利息借钱给对方,这种显失公平的行为,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