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在民事活动中,因为存在一些法定的事由,使得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该行为予以撤销。简单来说,就是某些民事行为本来是有效的,但基于特定原因,当事人可以让它失去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是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例如,你以为买的是某知名品牌的商品,结果收到的是山寨货,而你当初是基于对品牌的认知才购买的,这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其次是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比如商家故意夸大产品的功效来推销商品,消费者基于这种虚假信息购买了商品,消费者就有权请求撤销该购买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也有权请求撤销。举个例子,中介在房屋买卖中故意隐瞒房屋的重大瑕疵,而卖家知道中介的这种欺诈行为却没有制止,买家发现后就可以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这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中有规定。 第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胁迫就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例如,有人威胁你不签合同就伤害你的家人,你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就是可撤销的,相关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最后,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比如在他人急需用钱时,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其贵重物品,使交易明显不公平,这种行为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有相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同样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