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证据规则有哪些若干规定?
我在和行政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涉及到证据方面的问题。不太清楚行政证据规则到底有啥规定,比如什么样的证据是有效的,收集证据有啥要求,证据的证明力怎么判断等等,想了解一下行政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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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证据规则是在行政诉讼等行政程序中,关于证据的提供、调取、质证、认证等一系列规则的总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些行政证据规则的常见规定。 首先,在证据的提供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果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这是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例如,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提供的相关文件就应该是原件,如果拿不出原件,提供的复制件需要经过法院核对无误才行。 其次,证据的调取也有规则。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只有在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等。比如在涉及商业秘密等情况下,当事人无法自行获取证据时,就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再者,质证环节也很重要。在法庭上,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也就是说,证据需要在法庭上经过双方的辩论和质疑,才能被法院采纳。 最后,关于证据的认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时,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如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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