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若干规定?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对证据方面的规定不太清楚。比如什么样的证据才是有效的,证据要怎么收集和提交,法院又是怎么认定这些证据的。想了解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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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而制定的。 在证据的种类方面,和我们生活中常见的证据类型差不多。它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这些证据就像是一个个拼图碎片,法官会把它们拼凑起来,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 对于证据的提供要求,不同类型的证据有不同的标准。以书证为例,提供书证应当提供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如果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就好比我们要证明一件事情,用原始的记录肯定比转述的更可信。 在证据的调取和保全上,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这就像是在保护珍贵的文物一样,防止重要的证据因为各种原因而丢失。 证据的质证环节也很关键。在法庭上,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关联性就是说这个证据和案件有没有关系,合法性就是证据的取得方式和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真实性就是证据是真实存在的,不是伪造的。法官会根据质证的情况来判断哪些证据可以被采纳。 最后是证据的审核认定。法庭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系列的规定都是为了确保行政诉讼能够公平、公正地进行,让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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