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作出了全面且细致的规定,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中一些主要规定: 首先,规定明确了证据的种类。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这些不同类型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都可能起到关键作用。比如书证,它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像合同、借条等;视听资料则是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监控录像。 其次,涉及证据的收集与提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此外,规定还对证据的提供形式、时间等方面作出了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再者,关于证据的质证与审核认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例如,对于证人证言,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其证明力。 最后,规定还对一些特殊类型的证据和证明规则作出了规定。比如,对于电子数据,明确了其范围和审查判断规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人民法院在审查电子数据时,会考虑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因素。 总之,《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运用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南,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来处理证据问题,以确保诉讼的公平、公正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