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一系列准则。它对于保证诉讼的公正、公平以及查明案件事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我们来看看证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这些不同类型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都可能发挥重要作用。比如,书证通常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像合同、借条等;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如侵权行为中损坏的物品。 其次,关于证据的收集。收集证据必须合法,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不能通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方式去获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再者,证据的审查与判断。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单一证据,要从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等方面进行审核认定。对于多个证据之间的证明力大小,一般遵循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等原则。 最后,证据的运用。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