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报超期了,该如何弥补?


工伤申报超期后的弥补方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是因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 不可抗力:比如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职工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工伤申报。在这种情况下,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障碍消除后,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 2. 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例如职工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等,限制了其申报工伤的行动自由。待人身自由恢复后,可继续申请工伤认定。 3. 属于用人单位原因: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申报时间或者隐瞒相关证据材料等。 4.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如果是因为社保部门自身的登记制度存在缺陷,影响了职工正常申报工伤,这种情况下超期申报可得到合理解决。 5. 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当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存在争议,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来确定劳动关系时,这段时间不应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如果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职工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雇主或者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在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