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怎样的?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对证据这方面不太懂。不知道在行政诉讼中,什么样的证据才是有效的,收集证据有什么要求,法院又是怎么认定证据的。想了解一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具体是怎样的,好让我在案件中能正确处理证据相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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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证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在行政诉讼中,关于证据的提供、收集、质证、审查认定等一系列规定的总称,它对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从证据的种类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这些证据形式和其他诉讼类型的证据有相似之处,但在行政诉讼中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和要求。比如现场笔录,这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证据形式,它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现场对有关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在证据的提供方面,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的重要原则,意味着行政机关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合理的。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原告也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对于证据的收集,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等。 在证据的质证环节,所有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后,关于证据的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判断。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真实性则是要求证据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伪造的。只有同时具备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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