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哪些方面履行义务呢?


食品经营者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需要在多个方面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首先,在食品采购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这就好比你去买东西,要看看商家有没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以及商品是否是合格的。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这是为了保证一旦食品出现问题,可以追溯到源头。 其次,在食品贮存方面,依据该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就像家里存放食物要注意合适的温度、湿度等条件一样,食品经营者也要为食品提供适宜的贮存环境,防止食品变质。 再者,在食品销售过程中,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这是为了让消费者清楚了解所购买食品的相关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另外,食品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当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这些规定都是为了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