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银行分行可以经营哪些业务范围?


依据《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具体如下: 首先是吸收公众存款,简单来说就是把大家的钱收集起来,银行可以利用这些资金进行其他业务运作。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这就是银行把钱借给有需要的人或企业,根据借款时间长短分为不同期限的贷款。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票据承兑就是承诺兑付票据金额;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人把未到期的票据卖给银行,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把剩余金额给持票人。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银行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进行这些证券的买卖交易。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信用证服务是银行应买方要求,向卖方开立的一种保证付款的书面文件;担保就是银行对客户的债务等提供保证。 办理国内外结算,帮助客户处理国内和国外的资金往来结算。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在外汇市场上进行外汇的交易活动或者代替客户进行外汇交易。 代理保险,帮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 从事同业拆借,银行之间进行短期资金的融通。 提供保管箱服务,给客户提供存放物品的安全空间。 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对客户的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并提供咨询意见。 另外,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并且外国银行分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相关概念: 结汇:是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 ,外汇指定银行按一定汇率付给等值的本币的行为。 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