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涉外离婚的管辖法院是怎样规定的?

我和我的配偶有一方是外国人,现在我们打算离婚,但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想问下法律对于涉外离婚的管辖法院是如何规定的,是按照国内普通离婚案件一样的管辖规则,还是有特殊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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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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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离婚案件中,管辖法院的规定和普通离婚案件有所不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那就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这就好比两个人打官司,通常是要到被告生活比较稳定、待的时间比较长的地方的法院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过,对于涉外离婚案件,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在中国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好比华侨在国外遇到了受理方面的麻烦,那么国内的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最后在国内居住的地方的法院可以管这个案子。 还有,如果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也就是说,只要国内有一方,国内的法院就有权力处理这个离婚案件。 另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像是两个人都在国外漂着,没在国外稳定下来,那么就可以找原来在国内居住地方的法院来解决离婚问题。 最后,如果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明确了对于国内财产分割诉讼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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