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子会怎么判?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和另一半在房子的分配上产生了分歧。这房子是婚后一起买的,但双方出资不太一样。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怎么判这个房子?是按出资比例,还是会有其他的考量因素?希望能了解具体的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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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子的判决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首先得判断房子属于什么性质的财产。 如果是一方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这房子就是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比如小王在结婚前自己出钱买了套房,登记在自己名下,那离婚时这套房就还是小王的。这是因为《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要是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子登记在首付方名下,首付部分属于首付方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对共同部分进行分割。比如小李婚前付首付买了房,婚后和妻子一起还贷,那共同还贷和房子增值的部分,妻子是有权要求分割的。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不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割 。例如小张夫妻婚后一起出钱买的房,不管写谁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是一人一半。这依据的是《民法典》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若明确表示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若未明确表示,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比如小赵的父母婚后给小赵买了套房,明确说只给小赵,且登记在小赵名下,这房就是小赵个人的,离婚时不参与分;要是没明确说,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进行分割。 如果是继承或者受赠的房屋,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否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总之,法院判决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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