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屋该如何分配?


离婚后房屋的分配要依据房屋的性质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首先,如果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分配方式如下: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不过具体处理会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有所差别。比如一方可能更需要房子居住用于生活和照顾孩子,那么在分割时会适当考虑。 当遇到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会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会照顾女方。 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像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并且付清所有房款的,就属于个人财产。另外,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而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此外,如果双方对夫妻共同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要是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屋。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个人财产: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