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补助和工伤残补助能否分别补偿?


交通事故伤残补助和工伤残补助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分别补偿的,具体分析如下: 从法律性质和赔偿主体来看,交通事故伤残补助是基于侵权责任,由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如肇事司机、保险公司等)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而工伤残补助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或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给予的保障和补偿。二者的法律基础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不同。 从具体法律规定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不过,在实际执行中,部分赔偿项目存在一定的限制和协调。例如,根据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又如,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另外,如果受伤害员工因其第三方的原因遭受损伤,社会保险行政机关有权以员工及其直系亲属已经向该第三方提起了民事诉讼或已经获得了民事赔偿为理由,否决其对工伤认定的申请或者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但如果员工对此决定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进行上诉,要求判定法院不予采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决定。若受伤害员工因其第三方的原因遭受损伤,社会保险行政机关已经就此事件展开了工伤认定程序,并且员工或其直系亲属还未向相关的第三方提起民诉或尚未取得民事赔偿,那么此时,他们如果向法庭寻求帮助,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样的要求是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伤残补助和工伤残补助能分别补偿,但具体需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