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工伤伤残究竟由谁来赔付呢?


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伤残赔偿涉及多个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肇事方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对方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在交强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负责全额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则由肇事方自行负担。这是基于侵权责任原则,肇事方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其次,工伤保险基金也会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例如,工伤职工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就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支付。 再者,用人单位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比如,职工在工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工资。 最后,关于残疾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应当依据受害人失去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来确定。自定残之日起,按照二十年的期限进行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如果受害人虽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若赔偿权利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均收入水平明显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那么也可以按照赔偿权利人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均收入标准来计算残疾赔偿金,相关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