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鉴定和交通伤残鉴定能不能一起做?

我在上班途中遭遇了交通事故,受伤比较严重。现在既想申请工伤认定获得工伤赔偿,又想做交通伤残鉴定找肇事方索赔。但不知道这两个鉴定能不能同时进行,具体要怎么操作,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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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工伤鉴定和交通伤残鉴定通常不能一起做,二者存在多方面的差异。 首先,鉴定机构不同。工伤伤残鉴定一般由劳动部门负责申请,并指定医院进行鉴定;而交通伤残鉴定通常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其次,鉴定标准不同。工伤残疾程度鉴定依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条例,用于核定工伤员工的伤残级别及其享有的相关福利待遇;交通损害人身伤害程度评定主要参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准则,目的在于明确交通肇事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再者,赔偿主体和赔偿金额计算方法也不同。工伤赔偿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赔偿项目和金额计算依据工伤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事故赔偿则由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等承担,赔偿金额根据事故责任划分、伤残等级等因素按照相关民事赔偿标准计算。 不过,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若事故既涉及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又构成法定工伤范畴,受伤者有权利分别申请这两种鉴定,并根据评定结果获取对应的赔偿权益。例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这种情况下可以先进行工伤认定,待伤情稳定后,分别按照相应程序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和交通伤残鉴定。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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