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该如何处理?


离婚后房产的处理方式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如果夫妻双方有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的书面协议,离婚时就按照协议来处理。这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夫妻双方自己的安排。比如,夫妻双方曾书面约定某套房子在离婚时归一方所有,那么就按此约定执行。 其次,一方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归购买方,另一方没有权利分割。这是因为该房产是一方在婚前用自己的财产购买的,和婚后的夫妻共同生活没有关系。 再者,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考虑到父母出资的初衷往往是对自己子女的关爱和支持。 然后,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不管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如果一方在婚姻中对家庭付出较多,或者抚养子女,或者是无过错方,在房产分割时会适当予以照顾。如果房产还有贷款未还清,还需要考虑剩余贷款由谁偿还等问题。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也有相应规定。比如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相关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上述提到的三种情形分别处理。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像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等,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意思自治原则:简单说就是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决定相关事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己的约定具有优先效力。 竞价取得:在房产分割时,双方都想要房子所有权,并且都同意通过出价竞争的方式来确定房子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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