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如何管辖?


涉外离婚管辖是指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受理涉外离婚案件。在理解涉外离婚管辖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涉外离婚。涉外离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解除,这里的涉外因素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婚姻关系的缔结、终止等行为发生在国外。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管辖规则。首先,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如果一对在国内结婚后去国外定居的华侨夫妻要离婚,而国外法院不管,那么国内的婚姻缔结地法院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的地方的法院可以管这个案子。 其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华侨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法院因为一些理由不管,国内一方原住所地法院或者在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可以受理。 然后,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这保障了国内一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的权利,方便他们在国内法院解决问题。 最后,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这些规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这些规定明确了不同情形下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使得当事人在遇到涉外离婚问题时能够清楚知道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也保证了司法的有序进行。当遇到涉外离婚管辖问题时,当事人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