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涉外离婚管辖权异议是怎样的?

我和我配偶有一方是外国人,现在打算离婚,但在管辖权上有争议。我不太清楚涉外离婚管辖权异议的具体情况,想了解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该如何处理这种管辖权的争议,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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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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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下面从其含义、提出主体、法律依据以及处理方式等方面详细说明。 首先,涉外离婚管辖权异议的含义是,当涉及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婚姻关系的缔结、终止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的离婚案件时,当事人如果觉得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权力来审理这个案子,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比如,一方是中国公民,另一方是外国公民,在中国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外国公民认为应该由其本国法院管辖,此时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其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通常是被告。在涉外离婚诉讼中,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一定期限内,若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就有权提出异议。 在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涉外离婚案件,若被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如果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等在中国境内,中国法院也可以管辖。 对于涉外离婚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会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法院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会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总之,涉外离婚管辖权异议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得到正确管辖的重要程序。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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