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国外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晚近发展对我国有什么启示?

我想了解国外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在近些年有哪些发展,这些发展情况能给我国在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方面带来什么样的借鉴和启示,比如在制度建设、实践操作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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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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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晚近发展对我国具有多方面的启示,下面将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概念。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环境资源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它是保障公民环境资源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 在国外,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晚近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例如,许多国家扩大了起诉主体的范围,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像一些环保组织,即使它们自身没有直接受到环境资源行政行为的侵害,但只要该行为对环境公共利益可能造成损害,它们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种做法的依据在于环境资源具有公共属性,保护公共环境利益是全社会的责任。从法律原理上讲,扩大起诉主体范围能够更广泛地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对行政机关的环境资源管理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目前,我国的起诉主体主要还是以直接利害关系人为主。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我国可以考虑适当扩大起诉主体范围,允许更多的环保组织等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提起环境资源行政诉讼。这不仅可以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也能促使行政机关更加谨慎地行使环境资源管理职权。 另外,国外在环境资源行政起诉的受案范围上也有拓展。一些国家将行政机关在环境资源规划、政策制定等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了可诉范围。因为这些抽象行政行为可能对环境资源产生长期的、广泛的影响,如果不能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可能会导致严重的环境资源问题。我国目前行政诉讼主要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只有在附带审查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审查。我国可以参考国外经验,逐步探索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环境资源行政起诉的受案范围,以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境资源权益。 在诉讼程序方面,国外一些国家建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程序,简化了诉讼流程,提高了诉讼效率。这对于及时解决环境资源纠纷、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可以结合自身国情,优化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程序,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机制。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法庭,配备专业的法官和审判人员,提高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国外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晚近发展为我国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我国可以在遵循自身法律体系和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国外经验,不断完善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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