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诈骗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朋友之前遭遇过几次不同人的诈骗,每次被骗的金额都不算多,但加起来也不少了。我想知道这种多次诈骗的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立案标准的,是按单次金额算,还是累计金额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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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诈骗的立案标准涉及到对诈骗罪以及相关司法规定的理解。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诈骗罪。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在多次诈骗的情况下,一般是将多次诈骗的金额进行累计计算。只要累计数额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追诉。比如,张三在一段时间内,分别被不同人诈骗了2000元、1500元、800元,虽然单次诈骗金额可能都未达到当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累计起来达到了4300元,如果当地“数额较大”的标准是3000元,那么就达到了立案标准。 此外,如果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即使累计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如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也可能会被立案追诉。所以,对于多次诈骗的立案,不仅要看金额累计情况,还要综合考虑其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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