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需要具备多少条件?
我在和别人的交易中,对方一直拖欠货款。我扣下了对方一部分货物,想了解下这算不算是行使留置权。留置权到底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我有点搞不清楚,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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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由此可见,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的合法占有是指债权人必须基于合法的原因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比如基于合同关系等。像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基于保管合同占有寄存人的物品,这就是合法占有。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占有他人动产,是不能成立留置权的。 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只有在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有行使留置权的可能。比如双方约定还款日期是 10 月 1 日,到了这个日期债务人还没还钱,债权人才可能行使留置权。 最后,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简单来说,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和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比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就可以留置托运的货物,因为运费债权和货物的运输关系是有牵连的。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留置权才能成立。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涉及留置权的行使,一定要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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