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是怎样的?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主要涉及企业因各种原因终止经营后,对其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和处置的一系列规则。 首先,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一般适用于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情况;特别清算则是在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时,由企业审批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进行的清算。 在清算流程方面,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日内,将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和清算开始日期等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同时,企业还应当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清算委员会的组成也很关键。普通清算时,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特别清算时,清算委员会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 清算委员会的职责包括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 在债务清偿和财产分配上,企业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包括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国家税款;其他债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虽然原《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被废止,但目前外商投资企业清算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做出了原则性和具体性的规定,保障了清算程序的合法、公正、有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