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违约责任形式。 首先是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也称为实际履行、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不想交房,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为继续履行这种违约责任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是采取补救措施。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比如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修理、更换等。 再者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例如,因为卖方延迟交货,导致买方错过销售旺季而遭受的利润损失,卖方需要进行赔偿。 还有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后是定金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