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有哪些内容?

我准备和新公司签劳动合同,不太清楚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包含哪些内容。担心自己在签合同的时候因为不了解这些内容而吃亏,想知道这方面具体规定是怎样的,有哪些需要重点关注的地方,求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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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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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协议。那么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包含哪些内容呢? 首先,劳动合同订立形式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就强调了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书面劳动合同的内容又分为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必备条款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这些必备条款涉及到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是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合法权益的基础。例如,明确的劳动报酬条款可以让劳动者清楚自己的收入情况,社会保险条款保障了劳动者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的权益。 可备条款则是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约定的条款。常见的可备条款有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比如试用期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培训条款可以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相关事宜,保守秘密条款可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 总之,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特别是必备条款是否完整准确,对于可备条款也要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协商约定,以保障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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