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规定的哪三类再审申请情形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我有个案子判决结果我不太满意,想申请再审,但又怕不符合条件。听说最高法规定了三类再审申请情形法院不予立案,我就想问问到底是哪三类啊,我好对照看看自己的情况符不符合再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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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认为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请求。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都会立案受理。根据相关规定,最高法明确的三类再审申请情形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第一类是不符合法定申请再审期限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将不予立案。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当事人无限制地拖延诉讼。 第二类是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情形。当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第一次被法院驳回后,意味着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如果当事人再次以相同或类似的理由提出再审申请,法院通常不会予以立案。这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浪费司法资源。 第三类是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情形。再审判决、裁定是经过再审程序后作出的,已经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审理和判断。如果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仍然不服并提出申请,法院一般不予立案。因为再审程序已经给予了当事人一次重新审理的机会,不能无限制地进行再审。 总之,了解这三类不予立案的情形,有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再审申请权利,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浪费。当事人在考虑申请再审时,应当仔细研究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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