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侵犯商标权指的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 第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是最直接的侵权方式。比如,某知名饮料品牌“可乐A”,如果有其他商家未经许可,在自己生产的饮料上使用和“可乐A”一模一样的商标,那就是典型的在同一种商品(饮料)上使用相同商标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这种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例如,“阿迪达斯”是知名运动品牌,如果市场上出现一个“阿迪达斯王”的品牌,在运动产品上使用,虽然不完全一样,但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是“阿迪达斯”旗下产品或者有相关关联,这就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对这种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即使商家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侵犯商标权的产品,但只要客观上销售了侵权商品,也可能构成侵权。比如,小商店老板从非正规渠道进货,进了一批标有知名品牌的服装,但实际上这些服装是侵权产品,老板将其销售出去,就可能面临侵权责任。不过,如果销售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标识就好比商品的“身份证”,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的商标标识,再进行销售,这严重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例如,有人私自制造知名化妆品品牌的商标贴纸并售卖,就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对其进行了约束。 第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被称为“反向假冒”。比如,某商家购进一批高品质的服装,把原来的品牌商标撕掉,换上自己的商标进行销售,这不仅侵犯了原商标权人的权利,也欺骗了消费者。《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对这种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第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比如,为侵权商品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如果快递公司明知是侵权商品还帮忙运输,就可能构成此类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有相关规定。 第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可能的侵权情形。比如,在网络上恶意诋毁他人注册商标的声誉,影响其商业信誉等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侵犯商标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以及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等行为,都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