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开的公司有债务会连带个人吗?


在探讨父子开的公司有债务是否会连带个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白公司的类型。在我国,常见的公司类型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则是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同样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只要股东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是不会连带股东个人的。例如,父子俩作为股东,各自按照约定的出资额完成了出资,当公司出现债务时,仅以公司的资产来偿还债务,父子俩个人的财产通常不会受到影响。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该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会导致股东个人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是股东出资不实,即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比如,公司章程规定父亲应出资50万元,但实际只出资了3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父亲就需要在未出资的2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二是股东抽逃出资,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出资的资金暗中撤回,但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若父子俩中有一人抽逃出资,那么该股东就要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父子俩将公司的资金随意转移到个人名下,用于个人消费,导致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此时父子俩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有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