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的债务是由个人还是公司承担?


在法律上,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是一个较为明确但又存在特殊情况的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有限责任”这个概念。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就好比你和几个朋友一起开了一家有限公司,你们每个人按照约定投入了一定的资金作为出资。那么,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公司对外产生了债务,是用公司自己的全部财产去偿还,而不是由你们股东拿自己的个人财产去无限度地偿还。这种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该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说,股东把公司的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混在一起,或者利用公司来进行违法活动等情况。这一规定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有体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如果股东没有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那么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股东要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一般情况下有限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承担,但在特定情形下,股东个人也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