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如何承担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债务的方式,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一般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什么意思呢?简单说,公司就像是一个独立的“人”,有自己的财产,公司的债务先用公司自己的所有财产去偿还,而股东只要按照当初承诺的出资额出了钱,就不需要再额外为公司债务负责。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额外责任。比如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还有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另外,如果公司出现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会按照一定顺序清偿债务,首先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其次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相关概念: 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 连带清偿责任:就是多个责任人对债务都有全部清偿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责任人清偿全部债务,责任人不能拒绝。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