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欺诈签订非法标的物合同是可撤销合同还是无效 合同?
在探讨受欺诈签订非法标的物合同究竟是可撤销合同还是无效合同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在签订的时候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方被欺诈、胁迫等,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一旦合同被撤销,就如同合同自始不存在一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而无效合同,则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对于受欺诈签订非法标的物的合同,由于合同标的物是非法的,这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上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这种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因为合同标的物的非法性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它严重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即使存在欺诈因素,也不影响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需要当事人去行使撤销权来使合同失去效力。所以,受欺诈签订非法标的物合同是无效合同,而非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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