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福建离婚时房产是否可以分割?

我在福建,现在准备和另一半离婚,我们名下有一套房产,不清楚在福建离婚的时候这套房产能不能进行分割,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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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产分割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福建,离婚时房产一般是可以进行分割的,但具体情况要依据不同情形来判断。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是指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接下来,分情况来看房产分割问题。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如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那么在离婚时,双方原则上可以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分割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比如一方获得房产所有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或者将房产出售,双方分割售房款等。若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房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是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那么该房产通常属于购买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一般无权要求分割。但是,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对该房产有共同还贷的情况,对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另一方可以要求获得补偿。 此外,如果房产涉及父母出资的情况,情况会更加复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如果是一方父母在婚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在福建离婚时房产能否分割以及如何分割,需要综合考虑房产的购买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情况等多种因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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