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福建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是什么?

我在福建,现在打算和配偶离婚,但是不清楚在我们这里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标准是怎样的。我们有一些共同的房产、存款,还有一些债务。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些财产和债务在离婚时是怎么规定分割标准的,好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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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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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建,离婚财产分割其实遵循的是国家统一的法律规定,而不是有单独的福建本地标准。下面我们就详细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首先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这些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说,在房产分割上,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的抚养情况等因素。如果一方在购房时出资较多,可能在分割时会适当多分一些,但总体还是会照顾到女方和子女的权益。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比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 总之,在福建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虽然没有特殊的本地标准,但会严格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充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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