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监督考察机关职能包括哪些?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期间,监督考察机关有着重要的职能。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些职能及其依据。 首先,监督考察机关要监督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监督考察机关有责任确保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这些规定。 其次,监督考察机关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因为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必须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执行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这一职能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必要时能够及时到案,不影响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 再者,监督考察机关要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在取保候审中,通常需要有保证人提供保证。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应当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相关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监督考察机关会对保证人是否履行了这些义务进行监督。如果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监督考察机关有权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当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时,监督考察机关有权根据不同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这体现了监督考察机关在维护取保候审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 最后,监督考察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届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这一职能确保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限制。 总之,取保候审的监督考察机关职能是多方面的,这些职能的有效行使有助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