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究竟该如何计算?


在探讨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白什么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也就是说,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诉讼时效则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对于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这里的“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通常是指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获得生效裁判后,经过强制执行程序,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在计算诉讼时效时,我们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等情形。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待中止时效的事由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如果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也就是说,债权人虽然仍有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保证人在法律上有了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权利。不过,如果保证人自愿履行的,履行后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反悔。总之,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涉及到多个法律规定和复杂的法律情形,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