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类型的遗嘱效力最高?


在了解哪种类型的遗嘱效力最高之前,我们先来认识一下不同类型的遗嘱。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常见的遗嘱类型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则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在过去,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根据之前《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后来又立了其他类型的遗嘱,即便后面的遗嘱内容与公证遗嘱冲突,也会以公证遗嘱为准。 但《民法典》施行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不再存在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情况,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冲突时,以最后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为准。 所以,现在并不存在某一种类型的遗嘱效力绝对最高的情况,关键在于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并且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最后所立的那份就具有最高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