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什么?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合同的一方可以理直气壮地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履行的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甲没有付款时,乙就可以拒绝把货物交给甲。这就体现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它的目的在于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义务,维护交易的公平性。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和乙约定,甲先发货,乙收到货物后再付款。如果甲没有按照约定发货,那么乙就可以拒绝付款。先履行抗辩权保障了后履行一方的权益,避免其在对方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先履行自己的义务而遭受损失。 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比如甲要先给乙供货,但是甲发现乙最近经营状况很差,可能无法支付货款,这时甲就可以暂时停止供货。不过,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际运用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时,要注意的是,必须要有确切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没有证据而随意行使抗辩权,可能会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在遇到合同履行问题时,要谨慎判断自己是否符合行使抗辩权的条件,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