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纠纷案件处理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在我国,处理彩礼纠纷案件时,通常会依据以下一般原则: 首先,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作为主要判断依据。如果给付彩礼后,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那么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比如说,男女双方订婚并给付了彩礼,但之后却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下,收受彩礼的一方就应该把彩礼退还给对方。这一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彩礼给付往往是以结婚为目的,如果最终没有结婚,彩礼也就失去了给付的基础。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其次,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则上彩礼是不予返还的,但存在特殊情形。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提到的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二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不过要注意,适用这两种情况要求返还彩礼时,必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例如,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后,因为一些原因一直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那么离婚时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可能会支持;或者婚前给付彩礼使得给付一方家庭生活变得困难,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在离婚时也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再者,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彩礼问题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按照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要是当地没有给付彩礼这种风俗,那就谈不上彩礼纠纷的问题。 然后,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说,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但如果是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这种情况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在没有特殊规定时,通常不会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另外,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常常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所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还应包括各自的亲属。 最后,关于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三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典》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例如,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给付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可能受到侵害,就应当及时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 相关概念: 绝对生活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相对生活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





